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4)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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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定检维修人员理论定员数量;
(四)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符合121部第501、503条相关规定;
(五) 按计划退出飞机;
(六) 以运力置换为由引进的飞机,应与计划退出飞机的座级一致,且飞机引进与退出的重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评估方式、时间和程序
第八条 民航华东局引进飞机评估采取定期评估方式,半年为一个评估期,每年年初和年中分别对承运人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现有人力资源实力和变化情况进行评估。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单独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本评估期有引进飞机计划(含计划引进飞机和已核准实际引进飞机)、退出飞机计划或上一评估期有退出飞机计划的承运人应当分别于每年12月20日和6月20日前,向民航华东局报送次年上半年和当年下半年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相关内容的报告一式七份,同时抄送承运人注册地监管办。涉及引进飞机的,应附《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航空运输飞机评估数据表》(表式附后)。
第十条 监管办(上海监管办除外,下同) 就承运人所提供材料,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分别在每年1月5日和7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