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5)

发布时间:2021-06-05

日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意见报民航华东局。

上海监管办的评估工作与民航华东局专业评估部门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 民航华东局在监管办评估的基础上,分别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完成书面评估,并视情组织现场评估。

第十二条 实施书面评估的,由规划统计处将评估材料和监管办评估意见递送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专业评估意见并反馈规划统计处。

第十三条 规划统计处在收齐各专业评估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汇总专业评估意见,形成管理局评估意见。评估意见经局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应承运人,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四条 承运人引进飞机时间在1月和7月份的,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所指时间均提前1个月。

第十五条 需组织现场评估的,民航华东局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运人,相关承运人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飞机执飞单位在华东地区以外的,民航华东局可商请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协助评估。

第十七条 属以下情况的,承运人应在递交评估申请材料的同时,将相关资料报民航华东局备案:

(一) 湿租、续租、售后回租或变更飞机引进方式、租期的;

(二) 承运人之间转租飞机和承运人内部各法人之间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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