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进飞机评估意见的汇总和报送。
第五条 民航华东局航空安全办公室、飞行标准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公安局和承运人注册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参与华东地区承运人引进飞机评估,按业务分工分别对引进飞机进行专业评估。
第三章 评估申请材料和评估标准
第六条 承运人引进飞机,应向民航华东局报送引进飞机评估申请材料。评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概况 包括安全形势,机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现有机队规模(架数)、构成(机型及架数)、租赁飞机的租赁期,飞机日利用率,现有各机型飞行、维修、签派等专业人员数量及人机比,评估期内引进飞机的机型及拟增加专业人员数;
(二) 航空安全 包括近三年发生飞行事故数量、航空地面事故数量、事故征候数量及万时率、飞行品质监控率等;
(三) 机组人员实力 包括机组人员(含飞行员、乘务员、空中安全员)月平均飞行时间,引进飞机机型所需飞行、乘务人员、空中安全员标准机组配备数及人员余缺情况;
(四) 运控人员实力 包括运控人力资源、运行监控模式、席位设置、排班方式、航班数量等;
(五) 维修人员实力 包括维修人员总数、航线维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