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3)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数量(基地、派驻)定检维修人数、工程技术人数、质量管理人数、生产控制人数、培训管理人数、维修人员日平均工时利用率、每班维修人数,以及相关航线维修工时和定检维修工时的统计;
(六) 人员引进和培养计划 为配合飞机引进而进行的飞行、维修、签派等各类专业人员的引进和培养计划(含数量及到位时间);
(七) 飞机退出 上一评估期飞机退出计划执行情况,本评估期内飞机退出计划(含退出飞机的机型、机号、时间和方式等);
(八) 其他 相关批文、安全审计报告、上一评估期民航华东局评估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其他说明承运人能够满足引进飞机所需人员配备和综合保障能力的相关情况。
承运人应对所提供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评估材料的,民航华东局将在区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决定暂停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相关手续的时间,同时报告民航局。
第七条 评估标准包括:
(一) 飞行机组前十二个月月平均飞行小时不超过64小时,并按121部第483、485、487和489条等条款中的限制执行,无违章记录;
(二) 符合民航总局[2007]116号文件规定的空中安全员人机比6:1的要求;
(三) 实际航线维修和定检维修人员数量不少于航线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