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5)
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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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材料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发起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和受
托管理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产业基金托管业务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托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其所托管的多家基金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对违反第三章任何一条规定,侵害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并处以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第六章投资运作限制任何一条规定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由管理机关限其在10个工作日以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违反经管理机关核准的有关费用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由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职责或营私舞弊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在10天内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五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不履行呈报义务,不提供或拖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拒绝和阻挠管理机关的检查、稽核的,由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通报,直至取消其从业资格。第五十五条违反其它相关法律与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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