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

时间:2025-04-14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在正式成立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于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第三十三条产业基金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其中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60%,投资过程中的闲散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的未转让部分及其增资配股部分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数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以普通股形式投资时,对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以足以参与所投资企业决策(至少在董事会中拥有一个董

事席位)为最低限。 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对关连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连方回避制度,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连方董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

贷款业务、资金拆借业务; (二)期货交易; (三)抵押和担保业务;

(四)管理机关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产业基金可以以基金公司名义负债,但基金的资产钡债率不得超过50%。 第三十八条产业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份额可以在该企业上市一年后在所上市的交易所转让,但每个交易日转让份额不得超过该上市企业总流通份额的2%。 第三十九条产业基金实行投资自主决策制度,但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投资的每一个项目向管理机关报告备案。 第四十条基金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经由管理机关核准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订明。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提交基金财务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

的六个月内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另行制订。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随时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第七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种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核准续期; (二)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终止基金,并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四条产业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并报管理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股东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未经核准,擅自募集与设立产业基金的,以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设立产业基金的,由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和责令退还所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300万元以下罚款,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招募说明书有任何虚假成份,或发起人拒绝提供与投资风险有关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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