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
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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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和管理机关核准可以续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管理机关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年收益率持续超过同业平均水平; (二)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扩募和续期应当按照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章基金公司
第十五条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工大会(股东会),其常设机构为基金公司董事会。 基金公司董事会须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权的执行董事,其中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执行董事与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 (二)监督基金运营情况,并获悉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三)合法转让和扩募时优先申购基金份额;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优先收购基金转让的项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基金公司股东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承担基金亏损和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 (一)审议基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终止基金或基金扩募、续期; (四)更换基金公司董事会董事;
(五)更换基金管理人; (六)更换基金托管人; (七)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项;经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当报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各项决议; (三)委任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四)委任和监督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 (五)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并审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案;(六)在基金终止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律师、基金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依法设立的产业基二)与产业基金公司、产业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 (三)建立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四)最近三年内未曾有过不良管理业绩或受过管理机关、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五)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条件。 产业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的,须符合本条
(三)、(五)款和第二十一条(三)、(四)、(五)款条件,且董事与高级经理之间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须具备产业基金发起人各项条件;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三)有足够的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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