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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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只能从事下列业务: (一)发起和管理产业基金; (二)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投资方案,经基金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参与管理;
(二)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三)保存基金所有的会计账册、记录20年以上; (四)及时、足额向基金公司股东支付基金收益,并在基金终止时,参与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将全部剩余资产分配给基金公司股东;
(五)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须将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并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帐管理、分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管理人须退任: (一)基金管理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并经基金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的;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因前条所列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管理人名单。新任基金管理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第五章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七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担任产业基金托管人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性托管机构; (二)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并具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设有资产评估部门并具有项目监督能力; (五)具备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二十八条产业基金托管人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二)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管理机关报告; (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出具基金业绩报告,陈述基金托管情况;并向基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机关报告; (六)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九条基金托管人须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管理机关核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一)基金托管人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托管资产; (二)基金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东利益;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要求更换基金托管人; (四)管理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基金托管人因前条所外情况需退任时,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提出新任基金托管人名单。新任基金托管人经管理机关认可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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