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3)

时间:2026-01-21

物权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①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

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且对标的物享有正当利益的人:A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就同一财产享有普通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③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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