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2)

时间:2026-01-21

物权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答:不能。在第3题的基础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元是该“失物招领社”违法经营所得。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700元)之中的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 答:能。由第3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弃钱包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由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抗物上请求权。所以,甲能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有妥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2)概念: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公示的理由:

①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②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①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②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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