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府令34号)(5)

发布时间:2021-06-12

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府令34号)

第二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农村经济管理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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