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府令34号)(2)

时间:2025-03-11

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府令34号)

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农村经济管理、审计、民政等部门以及参保居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市、县级市(区)合管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镇(街道)合管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所(以下简称合管所),承担合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合管会负责政策制定、规划协调、业务指导;

(二)县级市(区)合管会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镇(街道)合管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条合管办设在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合管所的机构设置由机构编制、卫生、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解决,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一条 合管办、合管所的工作职能:

(一)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预防保健需求以及卫生服务状况;

(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和互助共济观念;

(三)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方案;

(四)定期向同级合管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

(五)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运作;

(六)负责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与审批,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七)负责对承担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检查和收费的监督;

(八)指导农村医生与居民签订家庭健康服务契约;

(九)完成同级合管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一)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农村在籍居民;

(二)持有二年以上暂住证并在当地农村从事农副业生产的非本市籍居民;

(三)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合管办批准的其他居民。

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政府令34号)(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