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方税务局财税[2010]121号文解读(3)

时间:2025-07-10

财税[2010]121号文解读

于协议出让或转让面积,暂按实际取得的土地面积占比拆分出让或转让协议上注明的价款,将其并入房产原值。

(八)对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产是否应按照文件规定将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暂不将取得土地支付的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九)在租入、借入土地上建房的,是否要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租入、借入他人土地建房,且不作土地使用权核算的,不需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十)对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如何处理

部分企业(主要是老的国有企业)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为零。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部分划拨土地虽以国家授权经营、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土地进行了评估增值,这种评估价值不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不需要计入房产原值,如企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则应并入房产原值;

除以上两种原因对土地进行的评估增值不需要并入房产原值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土地评估增值需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企业不是在改制过程中对土地进行的自行评估增值,需并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以原始价值为准。

二、工作要求

1、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大力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纳税人学校”、电话宣传、下户辅导等宣传途径,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及时化解矛盾,并注意收集遇到的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2、各单位应及时关注企业税源变化,做好大集中系统中税源信息的维护工作,确保完成三个一流考核相关指标。

3、对企业由于政策不明晰,少缴的房产税,应督促企业在年内申报入库。

4、请各单位于年底前完成税源维护修改工作,并报送房产税税源汇总表至FTP/税政一处/各地上报资料文件夹。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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