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方税务局财税[2010]121号文解读

时间:2025-07-10

财税[2010]121号文解读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税 政 管 理 一 处

常地税一便函[2011]10号

关于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

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在执行《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基层单位反映存在许多争议。为确保常州市范围内执行政策口径统一,经讨论研究,在上级部门未有明确规定前,请各单位按以下口径做好2011年度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如今后上级部门政策口径有新的调整,再按新的政策执行。

一、执行“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相关口径

(一)关于宗地容积率的概念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

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纳税人征用一次土地算一宗计算容积率。

容积率应以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为准,如企业跨宗地建造房产,应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拆分,对各宗土地分别计算容积率。如纳税人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关于容积率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由企业先自行计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进行审核和评估。

(二)有些应税房产未取得或无法取得房产证,其用于确定容积率的相关数据无法求取

对此类情况,可由企业先自行申报,按申报数确定容积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此类房产加强评估和稽查。

(三)如企业在同一宗土地上既有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者待建房产时,在建、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是否需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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