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问题研究
时间:2025-07-12
时间:2025-07-12
目前,在绿色环保交通工具中,地铁和公交车无疑成为人们的首选,但是无论是地铁还是公交车,均不能完全解决末端交通问题,人们在乘坐地铁和公交车之后,仍然需要步行到自己的最终目的地。发展公共自行车交通不仅能有效弥补这一块缺陷,解决公交系统的“最后一公里”问题,还可以实现换乘功能,解决节点交通问题,从而提高公共交通的机动性和可达性;同时,发展公共自行车交通,相比公交、地铁成本低廉,成效显著,且节约道路资源,减轻停车压力,有利地缓解了市区日益突出的“行车停车难”问题。在缓解大气污染和全民健身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越来越多的市民在出行时选择公共自行车已成为了一种趋势。俗话说“祸兮福所伏,福兮祸所依”,每样事物的出现都会具有两面性,公共自行车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例如市民在骑行过程中遇到意外伤害,该怎样进行理赔?目前仍然缺乏相关的研究,基于以上的问题,本文对公共自行车的人身意外伤害理赔相关事宜进行了调查分析,期待为今后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更合理地运行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公共自行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相关概念
公共自行车存在于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服务站点,这些站点是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隔一定距离布设在地铁出口、社区大门口、旅游景点等人流集中区域的租赁站点,每个站点配置20~50辆左右的公共自行车,通过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可以管理租赁站服务点的公共自行车。每辆公共自行车单独配置锁车器和读卡器,市民通过办理借车卡来进行公共自行车的租赁服务,各个站点之间互通互联,在方便市民租借的同时也方便归还服务。
意外伤害是指因意外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常用于保险业。按照保险业的常见定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我国的人身保险界普遍认为:不论原因结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通常在保单中将“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人身危险,只有非常清楚地划分出什么是意外伤害,才能保证保险人在经营中的诚信、有利与优势,也有利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成长和发展。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将伤害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这三种。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了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因此意外伤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外来因素造成的,指的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被歹徒袭击、车祸、食物中毒、溺水等(2)突发的,指在一瞬间造成的事故,无较长的过程,如触电、落水、跌落等。而职业病是由于伤害逐步叠加形成的,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因此不属于意外事故。(3)意外发生的,指被保险人没有预料到和非本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等等,另外有一些事故虽然可以预见或避免,但因为无法抗拒或履行职责无法回避,也应该列入“意外”的范围,如轮船发生大火而被迫跳海逃生,见义勇为同歹徒搏斗而负伤等。(4)非疾病的,疾病所导致的伤害,虽然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这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例如脑溢血发作而不省人事。(5)身体受到伤害,意外伤害的对象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的所属部位,并且伤害的事实成立(如:触电但未伤及身体,则属伤害事实不成立)。
上一篇:高中英语情态动词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