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管理制度(3)

时间:2025-07-12

调取凭证,逐笔核对是否为真实的未达账项;如发现不是真正未达账项,需督促出纳重新核对,找到真正的未达账项;在审核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

(一)未达账项存在的合理性;

(二)追查期后仍未达的账项原因,是否为潜在或已发生的损失;

(三)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是否为本公司经济事项、是否经过有权人的授权,如非本公司经济业务,银行错误应及时提示银行,追回款项,维护公司利益。

(四)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项期后银行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则否为错账,如系记账错误、遗漏项目或未正确反映经济实质,应该及时进行改正,避免或追回经济损失。

(五)关注是否存在金额相符,但银行进账或支付为一笔、公司分笔进行账务处理或相反情况,如经查证属实,应及时从银行余额调节表中删除,避免造成未达账项过多的假象,也避免下月再进行对账时的重复核对工作。

(六)通过未达账项是否反映出管理方面的漏洞。

第十五条 经审核无误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审核人处签字章,并在每月20日将电子版报送集团财务管理部。

第十六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账、遗漏账务应安排、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订正、调整等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相关罚则规定

第十七条 出纳未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每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出纳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准确或不真实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对《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审核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审核不认真,对其中存在的错误没能及时发现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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