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账管理制度(2)
时间: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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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存在未查出的未达帐项;
(三)是否存在一方或双方记帐出现差错。
第九条 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完成后,如果左侧调整后余额=右侧调整后余额,则表明银行余额调整表已达到平衡。平衡之后编制人员还应对未达账项逐一调取凭证核实未达的原因,并落实期后入账情况,标明期后入账的日期及相关凭证号;如非真正的未达,应找到相同金额真正的未达账项。
第十条 银行未达账项存在的四种情况及相关处理程序:
(1)银行已收、企业未收。财务部银行出纳应及时将银行已记入企业户头的相关票据拿回企业,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其中相关款项来源不明的,应与银行进行联系,以查明此款项的来源。
(2)企业已收、银行未收。出纳人员应核实款项是否已存入银行,有无银行入账凭证;如无银行入账凭证,应及时追查是否为错账,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银行已付、企业未付。对于银行已在企业户头划款支付的款项,银行出纳应及时从银行拿回相关单据核对后,交相关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4)企业已付、银行未付。对于企业已付款的银行票据,应及时交银行进行款项的划转。
第十一条 差异调整办法:
1.如果是银行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应要求银行进行调整,企业根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核对。
2.如果是企业方面原因造成未达账的,查明原因后要通知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如发现出现差款、错款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财务经理汇报。 第十二条 每月银行余额调节表审核无误后,出纳应于当月将银行余额调节表打印出来,并在编制人处签名盖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格式如附件1)。
第三章 银行对账工作的审核
第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对编制完成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在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如银行对账单为网银下载,应与网银进行核对;在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时,应亲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