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制度(7)

发布时间:2021-06-05

装备管理体系综合类设备管理制度!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监督检验证书;

(四)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新安装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评定。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上后再发给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安装压力容器在办证注册登记、领取使用证前,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办理换证之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备齐技术资料(在用压力容器还需携带定期检验报告),送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及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液态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压容器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使用变更、判废,均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压力容器更新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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