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6)

时间:2026-01-23

消防宣传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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