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6)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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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宣传
(五)检查单位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记录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
(一)写字楼、综合楼办公场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没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未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没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五)没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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