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时间:2026-01-23

消防宣传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确保首都火灾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写字楼、综合楼等办公场所。

第三条 办公场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第四条 办公场所应落实逐级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二)写字楼、综合楼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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