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行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合作协议(3)
时间: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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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行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合作协议
及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与担保债权相抵销。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抵销当天甲方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但在相关抵销发生后,甲方应尽快书面通知乙方。
(三)如主合同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四)当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开展合作,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比例:
1.乙方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变化、高管人事变动;
2.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发生大额不良贷款、被相关部门处罚、被银行机构暂停业务往来等;
3.乙方涉及重大经营策略、经营方式调整;发生公司及股东股权变更、重组、停业、收购或破产清算的;
4.乙方三次未按我行要求及时存入保证金,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5.乙方全部对外担保余额已经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倍。
6.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第9项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或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数额不足。
7.发生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事项。
(五)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为独立性担保。主合同因任何原因发生无效、可撤销均不影响本协议保证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乙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金条款
(一)乙方在甲方开设的公司授信保证金账户(专户一)的开户行名称: ,账号: ;
乙方在甲方开设的零售贷款保证金账户(专户二)的开户行名称: ;账号: ;
(二)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在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的全面执行。乙方存入甲方专户一的保证金余额不低于与其所担保公司授信业务金额的____%;乙方存入甲方专户二的保证金余额不低于其所担保零售贷款业务金额的 %。保证金应于甲方实际发放授信或贷款前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资金视为特定化并移交甲方占有,作为债务人所欠甲方债务的担保。
(三)被担保的具体债务逾期,甲方有权随时从乙方在甲方开设的账户中扣收用于清偿所担保债务款项,乙方账户资金不足时,甲方通知乙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履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进一步的担保合作,并对乙方采取追偿措施。
(四)如乙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达到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及最低额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____日内即时补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进一步的业务合作。
第七条 债权转让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一)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甲方仅需通知,即可将债权转让给乙方或第三人。当甲方将债权转让给乙方时,乙方同意接受转让的债权,转让的价格不低于债务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及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代为支出的保险费之和。当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乙方同意保证债权与主债权一同转让。
(二)本条有关债权转让的约定不因保证条款的无效、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甲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业务,但乙方既有的担保义务应当继续履行。
如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本协议或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业务,或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授信、借款等提前到期,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