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行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合作协议(2)
时间:2026-01-19
时间:2026-01-19
招商行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合作协议
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一)在同意叙做授信业务后,与债务人签订授信协议和具体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逐笔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办理授信相关手续。
(二)向乙方提供乙方在甲方担保业务欠款客户名单及欠款情况。
(三)在乙方依约履行担保义务后,协助乙方处理追偿事宜。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向乙方及关联企业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对外担保等情况。
(二)有权根据合作情况、乙方对外担保总额及经营状况,自主调整乙方可叙做的担保额度。
(三)当乙方出现重大变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联营、产权变动、涉及重大诉讼等)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金额、增加提供其他担保。
(四)有权按照本协议及各具体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有权向有关征信系统提供信息,乙方违约影响甲方债权实现时,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其违约信息,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一)向甲方提供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的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二)就特定债务人的特定授信或贷款逐笔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根据本协议及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督促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四)按照本协议约定在甲方开设保证金账户和交存保证金,补足保证金。
(五)每(月、季)向甲方提供公司财务报表和所有对外担保的情况;当甲方向其了解财务其及关联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时,给予积极配合。
(六)当乙方发生重大变更或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兼并、合并、分立、联营、产权变动、涉及重大诉讼、对外大金额赔付等)时,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增加保证金金额或增加提供其他担保。
(七)当乙方发生为关联方授信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及时向甲方披露。
(八)乙方保证不擅自划转或以任何方式挪用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九)乙方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按照与甲方合作的担保责任余额 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账户须开立在甲方,受甲方监控。如风险准备未到位或未正常使用,甲方有权终止与担保公司进一步的业务合作,并有权要求对已合作业务进行提前清偿。 风险准备金的用途为用于冲抵担保正常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向甲方了解乙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甲方的还款情况,尤其是欠款情况。
(二)通过提供担保,向债务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第五条 保证条款
(一)乙方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应就特定债务人的特定授信或贷款逐笔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如遇单笔不可撤销担保书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适用单笔不可撤销担保书的约定。
(二)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或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甲方可将乙方在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