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4)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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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
谈到使用中对事实的判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表示,在法律上,离开商品和服务的比较去谈两个商标近似是没有意义的。判断商品是不是类似,服务是不是类似,一定要限定消费者群体,市场分工细化了,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消费意向不同。一个是五星级的大酒店,一个是现在经常去的就是做足疗、按摩、洗浴的场所。要相信消费者的成熟程度跟十年前、二十年前、跟商标法制定的时候已经不一样了。不考虑这些因素,说它们类似是脱离实际的。
体现利益均衡是商标权保护的重要原则
“在对待商标法律纠纷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仅要考虑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还要看最后的结果是不是公平正义。” 杨叶璇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它要求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人利益,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对知识产权人予以适度保护的同时,对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做出适当限制。其中也包括对权利人滥用其知识产权的禁止。
谈到商标权人之间应达成利益均衡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强调,对商标的近似判断应从审查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两方面进行判断。商标一旦投入市场,通过商标的使用建立了销售系统,产生了商业信誉,商标自身有了价值。如“丽池、RITS及图”商标在市场中使用至今,已在同行业建立了良好的声誉,这个商标已经不只是企业的一份家业,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如果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以审查阶段的条文和标准,不考虑使用的实际情况,将一个有价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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