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2)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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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
上海丽池公司(以下简称丽池公司)最早成立于1993年,以桑拿、指压、按摩、美容、美发、足疗等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其商标是中文“丽池”+“RITS”+图形的组合标识。 “丽池会所”在桑拿、指压方面已形成特色,并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8年3月,雷茨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黄浦丽池和静安丽池这两家公司告到上海市二中院,诉称其注册商标“RITZ”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原告的“RITZ”注册商标相近似的“RITS”标识,使消费者对被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上海丽池公司辩称:雷茨公司的“RITZ”商标与丽池公司的“RITS”商标存在显著区别,况且“RITZ”商标在中国国内没有单独使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判决上海黄浦丽池和静安丽池分别赔偿原告雷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特”在“跨类”而非“近似的限制” 近年来,有关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可以将商标权利扩展到其并未使用的其他领域;组合商标标识中的近似,特别是中文与外文之间个别字母的近似,是否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等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众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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