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3)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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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
对此,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表示,商标权的保护是有范围的。近年来,很多案件反映出法院在无限地扩张商标权的范围。在“丽池、RITS及图”商标案中也比较明显地表现出这一倾向。
对一个商标的保护范围到底是什么?禁止权到底有多大?程永顺说:“我认为,文字商标讲的是音、形、意,如果是图形商标、组合商标,就要考虑整体,是一个完整的意思。但是,很多人认为只要商标可发音的部分音相同或者相似了就侵权。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 程永顺还举例说,像“IBM”这样有名的商标,如果改动一个字母,IBM改成IAM,肯定立刻被消费者发现。因此说,对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如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更多地体现在跨类别的保护,而非在对近似商标的限制上。因为,越驰名的商标,越不易造成混淆。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体现整体对比
“商标的近似判定是整体上的判断。”杨叶璇认为,涉案中的两个商标,如果只谈其中RITS和RITZ文字部分的话,很可能使整个案件偏离了案件真正的法律事实。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助理巡视员、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从商标的审查和使用两个环节进行考察。一个是理论上的审查,是纸面的审查。更重要的是在使用当中对事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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