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质字[2000]第15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2)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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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卫生评价及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三同时”是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水、护、密、风、管、宣、革、查等综合治理措施。
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要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 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
第十八条 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如确属需要,可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技术指导、防护措施及相关责任等。
第十九条 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诊断。确诊后,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患者及其所在公司各保留一份。
第二十二条 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所在公司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二十三条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工作考评规范》(另发),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公司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防 护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开展健康工作应有经费保证,每年有关专项健康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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