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8)
时间:2025-02-23
时间:2025-02-23
间,账户的监管和支付。引进社会资金不等于项目的性质和最终权益的归属发生了改变,在投融资人确定偿还条件的同时,应对等确定其义务和政府应有的权利,防止企业玩弄“空手套白狼”,出资不到位带来工程建设的拖延滞后造成的损失。
②施工合同的计价。由于投资的项目法人可能是民企、私企,政府投资项目的国有公共属性被掩盖,招投标的方式有可能改变。要防止借助程序简化的名义回避公开竞争,使得施工合同初始价款高出市场价很多,甚至以施工企业(或分包、供应商)的垫资替代投融资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争议主要集中在造价、工期方面,因此合同审查应重点关注有关这两方面的条款以及违约认定条件、确定责任的时限等,在审查专用条款之前必须熟知通用条款的一般规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这样才能针对性,才能防止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的审查应实行联合审查制,不仅参与项目监管的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进行审查,也应充分发挥各类咨询机构的专长和实务经验,参与提出意见。如聘用的招标代理、造价审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从各自的服务工作范围提出施工合同审查意见,并且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这样不仅便于这些单位今后的工作开展,客观上也起到了一定的防止相互串通的作用,所谓“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对于减少施工合同纠纷,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目标有着积极的意义。
下一篇:团队建设(燃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