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化学检(5)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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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验室认证标准
图应包括质控结果、质控物名称、浓度、批号和有效期、质控图的中心线和控制界线、分析仪器名称和唯一标识、方法学名称、检验项目名称、试剂和校准物批号、每个数据点的日期和时间、干预行为的记录、质控人员及审核人员的签字。
应制定程序对失控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检查失控对之前患者样品检测结果的影响。
5.6.3.1应按照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室间质评。应保留参加能力验证/室间质评的检测结果、回报表和证书。
5.6.3.2 替代方案
对没有开展能力验证/室间质评的检验项目,应通过与其他实验室(如已获认可的实验室、使用相同检测方法的实验室、使用配套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的方式,判断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 规定比对实验室的选择原则;
(b) 样品数量:至少5份,包括正常和异常水平;
(c) 频率:至少每年2次;
(d) 判定标准:应有≥80%的结果符合要求。
5.6.4 检验结果可比性
实验室用两套及以上检测系统检测同一项目时,应有比对数据表明其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实验方案可参考WS/T 407-2012《医疗机构内定量检验结果的可比性验证指南》,或比对频次每年至少1 次,样本数量不少于20,浓度水平应覆盖测量范围;比对结果的偏倚应符合附录A.1 或A.4 的要求。
比对结果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及评估纠正指施的有效性。使用不同参考区间的检测系统间不宜进行结果比对。
比对记录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并应保留至少2年。
5.7 检验后过程
5.8 结果报告
5.8.2 报告特性
实验室应与临床相关部门协商并制定常规检验、急诊检验、危急值等结果的传达方式。
5.9 结果发布
5.10实验室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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