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化学检(3)

发布时间:2021-06-05

临床实验室认证标准

4.7 咨询服务

4.8 投诉的解决

4.9 不符合的识别和控制

4.10 纠正措施

4.11 预防措施

4.12 持续改进

4.13 记录控制

4.14 评估和审核

4.15 管理评审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2 临床化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负责人至少应具备以下资格:中级技术职称,医学检验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背景经过医学检验培训,2年以上临床化学工作经验。

认可的授权签字人应至少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应授权签字领域临床化学工作2年以上。

5.1.5 d) 应实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并记录。

5.1.6 应制定员工能力评估的内容、方法、频次和评估标准。评估间隔以不超过1年为宜;新进员工在最初6个月内应至少接受2次能力评估,并记录。当职责变更时,或离岗6个月以上再上岗时,或政策、程序、技术有变更时,员工应接受再培训和再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并记录。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应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如果设置了不同的控制区域,应制定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及相应的警示。

5.2.3用以保存临床样品和试剂的设施应设置目标温度和允许范围,并记录。实验室应有温度失控时的处理措施并记录。

5.2.6应依据所用分析设备和实验过程对环境温湿度的要求,制定温湿度控制要求并记录。应依据用途(如:试剂用水、生化仪用水),制定适宜的水质标准(如:电导率、微生物含量等),并定期检测。

必要时,可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和/或双路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如需要控制温度和连续监测的分析仪、培养箱、冰箱等)的正常工作。

5.3 实验室设备、试剂和耗材

5.3.1.4 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对强检设备进行检定。应进行外部校准的设备,如果符合检测目的和要求,可按制造商校准程序进行。应至少对分析设备的加样系统、检测系统和温控系统进行校准。分析设备和辅助设备的内部校准应符合CNAS-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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