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3)

发布时间:2021-06-12

者累积投票制,最终确定独立董事人员。

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选任程序可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提名机制和股东大会的“累积投票制”。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提名做相应的修改。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提名委员会来负责独立董事的提名,而且提名委员会的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来担任;要求每一位有提名权的股东最多只能提名一位独立董事,从而对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权进行限制;在股东大会中采用“累积投票制”来确定独立董事人员,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有助于少数股东的代表当选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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