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C卷答案(5)

发布时间:2021-06-12

如果齐某单害怕自己房屋受牵连,其完全可以采取加固自己房屋而不是张某房屋的方法,或者也可以在自己房屋受牵连后向齐某索取赔偿。根据民法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张某也有义务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防止对相邻关系人造成侵害。本案中齐某对张某的房屋进行加固的行为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是代张某履行其应尽义务。同时法律也并未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因而我们认为该案可以通过行为来认定齐某具有为张某谋利益的意思。(4)那么齐某加固张某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张某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呢?在本案中,由张某探亲回来看到自己房屋完好无损登门向齐某道谢的情况,可以看出,齐某的行为并不违反张某的意思。同时根据常理也可以进行判断,张某的房子是居住房,张某只是暂时外出,其必然回来继续居住房屋,则肯定不希望房屋倒塌,那样损失将非常惨重。

通过上述分析认为,齐某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他完全有权利要求被管理人偿付其必要支出。从该案中也可以认为200元的支出对于修理房屋来讲是完全合理的,张某应及时将200元的费用偿还齐某。

2、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帐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诸法院。

问: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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