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C卷答案(4)
发布时间: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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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个人事务可由他人干预,即允许他人在未受委托或没有法定义务等情形下管理本人事务。这就是大陆法系中的无因管理制度。这种无因管理的善良风俗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被弘扬并进而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的。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此规定为解决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2.一个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必络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类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管理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而且重在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至于管理的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2)管理人对所管理的事务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 (3)管理人需要有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事务的意思。这说明管理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是为了被管理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务。而且这种意思不须表示,事实上是大多数情况下管理人来不及向被管理人表示或者因无法联系上被管理人而不能表示,也因此它才构成了民事领域的无因管理,若是事先征得了被管理人的同意则就可能构成合同之债了。(4)管理事务有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抚养义务。管理事务是否有利于本人,应斟酌一切与本人、管理人及事务性质相关的因素予以判断。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符合以上四个条件即可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3.在我国无因管理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为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需要结合客观情况判断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进行的支出是否合理。同时法律也要求管理人尽善意、合理管理义务,并及时通知被管理人,如果有收益还需要将所得收益返还被管理人。
结合以上分析来看本案的实际情况:1.齐某购买材料加固的是邻居张某的房屋,而不是自己的房屋,这符合了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中“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要求。 (2)齐某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他是基于客观需要而主动对邻居张某的房屋进行修理、加固,这符合无因管理的另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即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要件。(3)在该案中,齐某是否具有为邻居张某的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呢?虽然齐某为邻居张某加固房屋有担心自己房屋受牵连的因素,但是我们绝不能否认其为张某管理事务、为张某谋取了利益的客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