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生物行业周报:短期重点关注中小市值优质(6)

时间:2026-01-19

医药生物行业周报:短期重点关注中小市值优质个股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

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意见》从总体要求、明确覆盖范围、完善采购规则、强化保障措施、完善配套政策、健全运行机制和强化组织保障8个方面对未来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的推行提出建议。

覆盖范围上,《意见》提出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对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优先纳入采购范围。符合条件的药品达到一定数量或金额,即启动集中带量采购。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在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也明确了关于生物类似药在质量和规则的考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下一步进入集采将是毫无疑义的。

对于参加采购药品竞争的规则,《意见》提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对一致性评价尚未覆盖的药品品种,要明确采购质量要求,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同通用名药品分组原则上不超过2个。挂网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数量超过3个的,在确保供应的前提下,集中带量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

区域性、全国联盟采购机制的健全在《意见》中有进一步的明确,指出医疗保障部门将同有关部门指导或组织相关地区和医疗机构形成药品集中采购联盟,部署落实重点任务;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共同成立跨区域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组织并督促执行采购结果。进一步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常态化、专业化运作机制,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此外,《意见》在推进过程中医疗机构的激励机制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对因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负责人崔浩指出,在带量采购中企业中标以后可能会面临原料药、辅料价格上涨等不确定因素。一方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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