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3)
时间:2026-01-15
时间:2026-01-15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一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同时公司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