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2)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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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