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2)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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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的行政处罚。
(四)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作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实施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
部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需要由住房城乡
建设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逐级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行政处
罚建议,或者直接发现应当由部实施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确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
权,应当坚持合法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裁量权;应当坚持合理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和结果,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坚持行政效率的原则,遵守法定时限,提高执法效率。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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