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工程建设领域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法定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权范围和幅度内,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并列出相对应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
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
行政处罚,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资格)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等单位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暂停、取消招投标代理资格的行政处罚。
(二)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处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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