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3)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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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经济损失。故诉请本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在《第一财经日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在内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万元。
被告张宏源辩称,其在中智咨询公司与中智合作公司
工作期间履行的都是职务行为,其不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中智咨询公司辩称,其享有著作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雇员薪资管理系统软件是由张宏源为主的中智团队使用微软.net平台自主开发,该软件与原告软件存在本质区别。被告中智合作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有软件技术合作关系,曾在2003年与原告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由原告授权其合法使用eHR―Soft2000系统软件,也授权其向客户代理销售该系统软件,并根据收益情况进行相应分成。其为履行该协议在个别计算机中安装了相应软件工具。合作期满后,可能仍留存相应软件没有及时删除,但其并没有持续使用。三被告基于上述理由均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开庭审理,本院根据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各自发表的陈述意见,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原告成立于2000年10月31日,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技
术推广服务、数据处理和计算机系统服务等。其于2001年3月12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软件(简称eHR―Soft V2000),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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