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2)
时间: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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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了原告诉称的侵害行为,故被告张宏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被告中智合作公司和中智咨询公司应当对前文所述的软件著作权侵害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未经许可不得继续使用或试图推广涉案软件,对其现存的涉案软件应当全部删除。考虑到被告在涉案系统软件安装说明书中将系统更名为CIIC-HRMS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涉案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两被告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但并未对此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全额支持。考虑到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诉讼事宜必然要支付费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根据这些证据与本案的关联程度对其合理范围内的主张予以支持。鉴于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两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软件的许可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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