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11)

时间:2025-04-2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领用合约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或发卡机构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牡丹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45日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牡丹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1年12月18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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