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5)

时间:2025-07-05

(七)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发现,或发现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县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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