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3)
时间:2025-07-05
时间:2025-07-05
第五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每月下井天数不低于10天。
第六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生病须向县工信商务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1天,给予一次警告处理(请假4小时内由小组长审批,两天内由股长审批,三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一律不准电话或口头请假,更不准请霸王假)。
第七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必须按时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和考核。
第八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任期内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对所驻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或隐患整改不力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没有执法证只能撤除作业人员停止作业,通知单位领导处理)。否则给予严重警告一次处理;所驻煤矿一年内发生一起一般伤亡事故(失职),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依法追究责任(应该是一起较大事故(失职))。
第九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应当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县工信商务局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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