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监员管理规定(4)

时间:2025-07-05

第十条煤矿驻矿专职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煤矿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信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这条建议删除,为了一顿饭)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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