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2)
时间:2025-04-23
时间:2025-04-23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企业股权收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股权转让方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若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则由转让被收购企业股权比例较大的一方作为主导方,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1.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股权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的报告;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企业资产收购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资产转让方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1.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条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5.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6.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7.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企业合并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一)企业申请(预)备案时应提交的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见附件3);
4.企业合并当事方签订的合并协议或决议;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
7.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8.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及其对重组日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相关情况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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