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

时间:2025-05-15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8-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企业重组所得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一般不超过次年3月底。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备案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重组主导方以及各当事方税务机关。

三、企业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后,依据《通知》、《办法》规定,对企业上报的重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确认企业重组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应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1)。

主导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后,应与其他重组资料一并交与重组当事各方主管税务机关。

四、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预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第2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重新准备相关备案资料报税务机关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合并主导方(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应在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预备案结果通知书》后,通知被合并企业办理税务、工商注销登记。重组主导方或新设立企业在被合并企业办理完税务、工商注销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被合并企业注销登记情况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出具《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结果通知书》。

六、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债务人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1.当事方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和债务重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合同或协议;

4.属于以债权转股权方式重组的,应提供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5.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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