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3)

时间:2025-04-23

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

11.若被合并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被合并企业注销后应提交的资料:

1.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证明;

2.被合并企业工商注销证明;

3.工商部门核准相关被合并企业股东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重组主导方在申请备案时除将上述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外,同时还需将下列资料报送被合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合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

3.《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

4.被合并企业重组日前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附表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

5.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

十、企业分立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被分立企业或存续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1.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款逐项说明);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3.《企业分立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见附件3);

4.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

7.被分立企业重组日前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附表及其计税基础相关说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评估报告;

8.若需要政府批准分立的,提供企业分立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

9.若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还应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其相关说明;

10.若被分立企业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文件;

11.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投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提交如下备案资料:

1.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投资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通知》第五条第二至五款内容的条款逐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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