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7)

时间:2025-07-11

1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

2结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线地形地物、地下管线、地质和水文条件等作综合考虑;

3与道路两侧用地的竖向规划相结合,并满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4步行系统应考虑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7.0.2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7.0.2-1的规定;海拔3000-4000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2非机动车车街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7.0.2-2的规定限制较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3道路的横坡应为1%-2%.

7.0.3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沟等过水设施时,路高应与过水设施的净空高度要求相协调;有通航条件的江河应保证通航河道的桥下净空高度要求。

7.0.4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7.0.5山区城市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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