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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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城市用地坚向规划对起控制作用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
3.0.7同一城市的用地坚向规划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4规划地面形
4.0.1根据城市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4.0.2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4.0.3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地划分应与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2台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
4.0.4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5坚向与平面布局
5.0.1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