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非额度合同)(9)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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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责任。
▲▲第九条 保证条款
9.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未成立或无效的,抵押人应
对债务人在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抵押人未按第四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在第六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9.2抵押人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9.3受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合同范围与本合同项下抵押
担保的主合同范围一致,即抵押人担保的主合同为本合同第
2.1条约定的主合同。抵押人保证的范围为各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9.4保证期间根据各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下同)分别计算。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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