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于非额度合同)(4)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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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 。
2.3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4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各主合同,任一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相应的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3.1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
生之日(“确定日”)确定:
(1)全部主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收
到查封、扣押机关的通知之日;
(3)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4)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八条行使抵押权时。
3.2确定日之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
抵押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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